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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訴人
鴻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輝
上訴人
林榮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益修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93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85,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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