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 聲 請 人即 承當訴訟人 王根旺 楊端端 詹秀眉 張雪貞 陳順豐 林世敏 黃游月 黃欣芸 詹森榮 呂春霞 佟章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原 告 名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輝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廖本原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俞均律師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廖金枝 廖桂蘭 廖建雄 廖洋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王根旺、楊端端、詹秀眉、張雪貞、陳順豐、林世敏、黃游月、黃欣芸、詹森榮、呂春霞與佟章琇代原告名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名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後,已將本件之債權及請求之權利轉讓予聲請人王根旺、楊端端、詹秀眉、張雪貞、陳順豐、林世敏、黃游月、黃欣芸、詹森榮、呂春霞與佟章琇(下稱聲請人),並已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22日以臺中大全街郵局存證號碼000422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廖本原、廖金枝、廖桂蘭、廖健雄與廖洋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由聲請人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為證,雖原告與被告廖本原均已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惟被告廖金枝、廖桂蘭、廖建雄與廖洋珍經本院通知是否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迄今未為同意之表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經核聲請人欲取得被告廖金枝、廖桂蘭、廖建雄與廖洋珍之同意,尚有困難,故聲請人之聲請,合於法律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代原告名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