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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46號

原告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得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告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黃美容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黃美容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由李昭成變更為劉黃美容,此有原告所陳報臺中市政府104 年2 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83530 號函檢附被告公司最新登記表附卷可稽,故被告原法定代理人李昭成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雖因被告於被訴後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規定,無停止訴訟程序之情事,且不生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惟因原告於104 年3 月4 日具狀聲明命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劉黃美容承受訴訟,經本院於104 年3 月10日送達聲明命承受訴訟狀繕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劉黃美容仍遲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職權裁定命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劉黃美容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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