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7號 原 告 達鑫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興 被 告 聯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榕慶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