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7號
- 原告
- 達鑫興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興
- 被告
- 聯昱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榕慶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7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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