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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 原告
    何正程
  • 被告
    謝式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8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正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式銘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72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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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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