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5號原 告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峰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 告 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上午9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對於兩 造間買賣情形、貨款支付之到期日及遲延利息起算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