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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5號

原告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峰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告
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上午9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對於兩造間買賣情形、貨款支付之到期日及遲延利息起算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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