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5號
- 原告
-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峰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苡瑄律師
- 被告
- 台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上午9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對於兩造間買賣情形、貨款支付之到期日及遲延利息起算等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