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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王怡菁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卯辰企業社即王瑞昌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卯辰企業社即王瑞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 第3097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000元(本訴部分 1,000,000元、反訴部分1,306,000元,共2,30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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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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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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