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王怡菁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卯辰企業社即王瑞昌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卯辰企業社即王瑞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 第3097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000元(本訴部分 1,000,000元、反訴部分1,306,000元,共2,30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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