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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89號

上訴人
原告
維多利亞時尚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羿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楊儒勳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4月10日送達(寄存送達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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