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8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維多利亞時尚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羿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楊儒勳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4月10日送達(寄存送達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