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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31號

上訴人
儷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裕紡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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