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96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6號

原告
楊承霖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超律師
被告
大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晨淳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1萬4,8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然被告抗辯:被告另對原告提起請求違約金之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現由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149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尚未判決。是倘原告本件對被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者,被告亦主張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49號民事事件所認定原告應賠償被告之金額,加以抵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