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0號
- 上訴人
- 潤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慧芳
- 上訴人
- 潤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瑩
- 上訴人
- 瑩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宇婕
- 被上訴人
- 魯之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魯文媛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310號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19,575元(計算式:原核定價額878,300元×本件上訴人
對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上訴聲明之範圍約為1/4=219,5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