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達理精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旭男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隆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協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李興漢於民國104年5月1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由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業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為本件訴訟程序,依前揭規定所示,並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然因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04年5月18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希望被告即反訴原告於選任繼任之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本院審酌後,認本件應確有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