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何國裕、張志鵬、吳俊佶
- 原告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 原 告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國裕 訴訟代理人 許欽貴 黃呈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參 加 人 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8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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