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何國裕
- 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與被上訴人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29號原 告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國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332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62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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