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30號
- 原告
- 鍾健美
- 被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290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