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30號
- 原告
- 鍾健美
- 被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茂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就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並未於救濟期間內提起抗告,故原告就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乙案業已確定。另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