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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4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6號

原告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凱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告
周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0314 號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動產編號2 (即PLA-F 料110 桶)所示之財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均撤銷,而該項動產業經鑑定其價格為33萬元,是本院認本件原告主張撤銷執行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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