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2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 42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884,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