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8號

給付紅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高英賓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8號

上訴人
湘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梓萱
被上訴人
詹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本院認被上訴人主張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訴。是依本院判決結果,上訴人為獲勝訴判決之人,本院判決對上訴人並無任何不利益可言,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並無上訴利益,其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