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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1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1號

原告
陳蓀裕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被告
一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鑑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立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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