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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5號

上訴人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被上訴人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被上訴人
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甄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8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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