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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敬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昆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坤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1,707 元,應徵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20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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