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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告
品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長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升
被告
戴順清即富山傢俱行
被告
戴順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
被告
蔣甯芳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5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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