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王士豪律師 蔡宜靜律師 被 告 干布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吉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楊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