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1號
- 原告
-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泰章
- 訴訟代理人
- 杜思寬
- 被告
-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參佰陸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佰陸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