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1號原 告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章 訴訟代理人 杜思寬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參佰陸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佰陸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