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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黃威誠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全文貞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告
勵旭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莊琍婷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周孟儀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告
佳里國際海產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莊淑琴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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