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簡名爵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游金桃

      簡貴品

      簡素貞

      簡文雅

      簡文琴

      簡于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5,03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1,1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