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蔡忠和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仁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呂詠燮
- 被告
-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秀
按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
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前項情形,除有另定
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
3條定有明文。又受命法官終結準備程序,應以裁定行之。查本
件被告忠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忠冠公司)迄至民國103年10月24
日準備程序期日均未曾到場,而原告與被告忠冠公司間之訴訟又
無另定新期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就原告與被告忠冠公司間
之訴訟部分裁定終結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