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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告
蔡忠和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呂詠燮
被告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秀

按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

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前項情形,除有另定

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

3條定有明文。又受命法官終結準備程序,應以裁定行之。查本

件被告忠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忠冠公司)迄至民國103年10月24

日準備程序期日均未曾到場,而原告與被告忠冠公司間之訴訟又

無另定新期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就原告與被告忠冠公司間

之訴訟部分裁定終結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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