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貞
- 被告
-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8,104元,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