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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告
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被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8,104元,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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