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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告
仁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唐
原告
利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被告
洪原靖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茲命兩造應依本院103年6月5日審理期日所協調確認之結果,遵期配合履行:各自推派4人以上代表(共分四組進行以節省時間),於103年6月20日上午9點30分,至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弄00號本件爭議物品存放處,就原告103年5月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所附之附表一、附表二之內容真正,及是否與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之物品內容相符等有爭執事項,共同進行會勘確認,並將共同會勘結果陳報法院。如有違反,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第1項規定予以審酌處理(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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