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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被   告
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誌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炎隆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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