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 告
- 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誌成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陳炎隆
- 林永芳
- 邱錦標
- 林學政
- 黃錦煌
- 盧勝利
- 黃龍泉
- 林資倫
- 林資晏
- 陳松鶴
-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本
-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9月22日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