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吉星 張秀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