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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曹宗鼎高英賓孫藝娜

上訴人
即原告
江吉星

      張秀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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