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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告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
被告
陳雲鵬
被告
陳永宗
被告
陳玉玲
被告
廖福田
被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廖國証
訴訟代理人
廖富子
訴訟代理人
陳佐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瑛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瑜
訴訟代理人
陳群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3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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