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 被 告 陳雲鵬 陳永宗 陳玉玲 廖福田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廖國証 廖富子 陳佐臺 陳明暉 陳鴻瑛 陳鴻瑜 陳群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 人 吳念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3日上午11時5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