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永宗
陳玉玲
陳群
廖福田
廖國証
陳雲鵬
廖富子
陳佐臺
陳明暉
陳鴻瑛
陳鴻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