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宗 陳玉玲 陳群 廖福田 廖國証 陳雲鵬 廖富子 陳佐臺 陳明暉 陳鴻瑛 陳鴻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 字第25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