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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錫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裕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同區段73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其起訴時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2萬3200元,是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12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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