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裕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錫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陸佰叁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50.43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072萬4415元(計算式:1550.43㎡x45616元/㎡=7072萬4415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72萬4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5萬163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