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裕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裕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錫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陸佰叁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50.43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072萬4415元(計算式:1550.43㎡x45616元/㎡=7072萬4415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72萬4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5萬163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