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 原告
- 蔡婌眞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伶律師
- 被告
- 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仁
- 訴訟代理人
- 謝仲毅
- 被告
- 林淑貞
- 被告
- 王淑女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