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 告 黃志人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 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高登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郎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