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原 告 張鎮文 被 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 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