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原 告 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仁 被 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原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 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