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 原告
- 森林公園一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忠
- 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驊陞律師
- 被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訴訟代理人
- 陸震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以「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為被告,嗣原告複代理人於民國103年9月2日提出陳報狀,並陳明變更以「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為被告所同意。而被告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0樓、41樓,有上開陳報狀及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院對於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且被告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原告亦同意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兩造之簽名在卷為憑。是依兩造合意及為節省當事人訴訟勞費及兼顧渠等到庭便利性等,爰依首揭法條,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