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 原告
- 越南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泰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承祐律師
- 被告
- 萬得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志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以本院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刑事案件,就被告是否有偽造文書之犯行,及原告是否為被告犯偽造文書罪之被害人,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合法之先決問題,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前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刑事案件於105年6月16日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1月10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撤銷改判並已判決確定。故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復存在,故而,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