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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呂麗玉吳國聖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原告
越南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泰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被告
萬得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以本院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刑事案件,就被告是否有偽造文書之犯行,及原告是否為被告犯偽造文書罪之被害人,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合法之先決問題,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前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刑事案件於105年6月16日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1月10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撤銷改判並已判決確定。故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復存在,故而,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何紹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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