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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
    林吉財、陳瑞嘉

  • 原告
    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7,4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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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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