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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7,4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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