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靈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7,4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