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被 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 被 告 林邱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 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95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205元,此裁定於102年12月23日送 達予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