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劉彥豪
- 上訴人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法人
- 被上訴人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上 訴 人 環宇實業社即藍尹慈 王孝明 被上 訴 人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6,877,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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