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勝育 黃建智即新大發商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孟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63,548元(計算式:17,963,548+600,000=18,563,548),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63,124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9,750元,尚不足新台幣25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