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 上訴人
-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魏啟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景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
應補正上訴理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