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上訴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景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

應補正上訴理狀,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