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上 訴 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景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 應補正上訴理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