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 原告
-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創新公司)
- 原名: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久大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曹興國
-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 複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 參 加 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證期中心)
-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 吳涵晴律師
- 陳宣至律師
- 複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
- 被 告 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瓷基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薩穆爾
- 被 告 林修弘
- 曾明棋
- 曾清標
- 被告兼上二
- 人訴訟代理 曾明煌
- 人 戶)(退件)
- 追加被告 邱仕謙
-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 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曾明煌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案件案件審理中。而曾明煌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涉及其他共同被告責任有無之認定,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