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證卷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陳宣任律師
原告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告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列抗告人即參
加人對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第一審裁定
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